为进一步提高财务管理上的水准,强化财务监督,实现财务管理工作科学化、规范化、精细化,构建适应新形势要求的财务管理工作体制,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预决算统一编制。各处室应根据处室职能和年度业务活动计划统一编制预算,由财务室按规定程序汇总编报全校预算,年终由财务室依据实际收支情况填报经费决算报表,分析预算执行情况。
第三条加强票据管理使用。严格各类票据应用限制范围,做好票据使用登记,确保各类票据领购、发放、使用、结余对应一致。票据填写内容完整,字迹清晰,各联次内容一致,印章齐全,不得转借、串用、代开和擅自销毁票据,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不得涂改、挖补。票据须注明品名、规格、单价、数量、总价等,或附货物价格详细清单。
第四条实行“收支两条线”管理。收费一定要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、标准,规范收取。严禁坐收坐支和私设“小金库”。非财务专员不得单独办理财务业务。
第五条严格“一支笔”审签。财务收支均由校长审签,财务支出按照经办人、处室负责人、财务票据稽核、分管校长和校长审签的顺序办理。
第六条办公用品购置审批。购买办公用品由校长审批、校务处统一协调办理。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,报销时必须附内容填制齐全的发票、政府采购审批表、采购合同等。
第七条学校重大支出审批。学校重大支出由承办处室填写预算审批表,按处室负责人、分管校长和校长审批的流程办理审批手续。超过1万元的,需报学校党组织研究同意后执行,并报上级部门备案。
第八条公务出差审批。市内、市外出差均应事前填写《公务出差审批单》,如有上级文件通知、并经过处室负责人、分管校长、校长签批同意后方可出差,无文件通知和市内出差的,由处室负责人提出并填写《公务出差审批单》,由分管校长、校长签批后执行。
第九条公务接待审批。因公接待由办公室填写《公务接待审批单》,报校长审批,办公室、校务处协调配合安排。
第十一条公务借款审批。严控借款,确需公务借款的,由分管校长、校长审批。公务借款原则上30日内处结完毕,前次借款未归还的,不予办理新的借款。
第十二条人员工资、社保和津贴补贴类支出。我校所有人员工资、社保和津贴补贴类支出标准,原则上每半年由办公室核实一次,如有变化,随时调整、审核、变更。
第十三条规范津贴补贴劳务费发放。各类津贴补贴劳务费发放均需提供明确的文件依据,严格依规定的范围、项目和标准执行,不得以任何理由、任何名义、任何方式自行设置或继续发放已经取消的各类津贴补贴。
第十四条票据审核和报销。各处室负责人和分管校长应对票据业务发生的必要性、可行性、真实性进行审核,财务室对票据的合法性、公平性、准确性进行审核。需要报销的票据应按规定要求提供对应附件清单。各类工程报销时发票后须附工程预算审批单、工程合同及验收报告,招标工程须附招标手续,服务类项目须附有服务过程、质量监管及考核考评等相关材料,材料不齐全时不得报销。需要校财务对外开具票据、收缴有关费用的,要有业务处室负责人签字的明细清单和说明,并经分管校长、校长签批后开具。报销金额在5000元以上需提前一天通知财务备款,最好能够降低现金使用量,符合公务卡开支范围的一定要使用公务卡结算,否则不予报销;一千元以上的各项开支,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结算。
第十五条强化审计监督。依照国家和省、市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我单位财务审计工作,接受上级和市直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。每年聘请中介机构对我单位上年度财务工作进行审计。
第十六条严格履行财务岗位工作职责。会计、出纳要严格履行财务专员岗位工作职责,相互监督,定期对账;积极参加上级业务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的培训,逐步的提升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。会计负责管理财务专用章、会计凭证、会计账簿、会计报表等;出纳负责管理财务专用法人印章、转账支票、现金支票、银行存款日记账、现金日记账、现金和有价证券等。
第十七条严肃财经纪律。遵守财经法规,按章办事,厉行节约,避免浪费,坚决杜绝违规和失职行为,自觉接受审计监督。全体人员应严格执行本规定,对违反规定滥列收支项目、超标准开支的,以及违规私设“小金库”的,追究其相应责任。
第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,过去有关法律法规与本规定不符的,按本规定执行。执行本规定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校务管理处财务室,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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